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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22章 明聯儲成立

作者:雲無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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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京師,南熏坊東南角,詹事府之東,一處以極快速度新建的衙門式建築正式掛牌:大明聯合儲蓄銀行。該行又稱「明聯儲」或「聯儲銀行」,乃是大明第一家和唯一一家以私人資本形式成立,卻擁有合法「鑄幣權」的金融機構。

    該行不僅擁有鑄幣權,而且其權力形式是以皇帝詔書、內閣及戶部行文明確規定並為之背書的。

    詔書、閣令、部文從律法層面賦予了該行巨大的權力,其中最主要的權力有如下一些:

    獨家發行全國統一紙幣「聯儲寶鈔」;代管進出口貿易利潤金(戶部徵收部分);管理朝廷戰爭賠款收益(目前僅緬甸);代理皇帝內帑金庫並負責投資;對朝廷提供金融顧問服務;向府級以上地方衙門進行貸款;持有並保管聯儲紙幣發行準備金;向其他大型錢莊(或銀行)提供必要貸款;對朝廷戰爭或盈利性建設進行貸款;對民間大型企業(企業一詞早已由京華「開創」)投資進行審定並核准貸款;自主發行有關戰爭、建設、貿易的三類債券……等等。

    明聯儲作為一個全國性的特殊金融機構,以及全國第二個使用「銀行」的「錢莊」(第一個是京華銀行),初期除了京師總行之外,還將在南京、十三省及遼東、大明金國(原土默特,現在包括鄂爾多斯部)設立十六個分行。

    這些分行主要負責代替總行兌換「聯儲寶鈔」,代理總行交辦的投資、貸款、債券等相關業務。同時還有一個重要任務,便是分省儲備寶鈔發行準備金的一部分,作為應對可能發生的惡性擠兌反制手段。

    內陸省份和京畿不必多說,大明金國(土默特)分行卻值得單獨一提。該分行的金庫不歸土默特蒙古兵看守,而是先在歸化城邊緣建設一座棱堡式衛星城,城中駐紮該行「僱傭軍」千人,確保金庫安全——毫無疑問,這支僱傭軍來自於京華商社(曹淦掌握,主司內陸部分進出口貿易)。

    不過,土默特的把漢那吉大汗也承諾會「竭盡全力保護」該衛星城周全。

    把漢那吉這話可不是什麼外交術語,他是真心誠意要保護「金庫城」的,因為「金庫城」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他的提款機——只要他的提款想法能得到明聯儲的認可就行了。

    明聯儲之所有有如此權勢、如此聲威,其關鍵在於兩點:第一,它的資本極其雄厚,原始股本便高達三千萬兩白銀,比國庫存銀還多幾倍。

    至於第二點,那就更關鍵了:它的兩個最大股東,一個叫京華,一個叫內帑。京華在這三千萬里出資一千萬,內帑出資五百萬,直接占去一半。除此之外,兩京勛貴、京師高官、各地將門乃至於一堆宗室王爺,幾乎都有不少人出資認購——哦對了,把漢那吉大汗也是以「順義王」身份參股了的,甚至他的出資還高達四十萬兩。

    這還得了?明聯儲的背後幾乎站著整個大明帝國的統治階層,誰敢反對明聯儲,那基本上就算是自絕於天下了。

    北方的商幫、南方的商幫也都有參股,不過由於高務實對參股人的身份做了一定程度的限制(主要是考慮到士林影響),所以不論南北豪商,都是拐著彎入股的——西方人稱之為白手套,也就是代理人。京師官員的入股之中,有很多便是代替各自背後的商幫持股,他們私下簽訂了什麼其他的合同契約,那就只有他們自己清楚了。

    總之,明聯儲就這樣在短短一段時間裡,完成了從醞釀到誕生的過程,甫一登場便艷驚天下,側目九州。

    這其中最有意思的,大概就是心學派官員們,他們或自己、或代理南方商幫而入股了明聯儲。

    高務實一開始其實是打算把南方商幫排除在明聯儲之外的,不過後來劉馨幫他詳細計算了一下,發現只要不是不設上限的隨意入股,在控制好給予心學派的股份之後,放他們入股比排斥他們其實要更有意義得多。

    明聯儲的吸引力實在太大了,即便按後世的看法,它也是一個很特殊的機構。因為它本身雖然是主要是作為大明實際意義上的中央銀行存在,可是它又同時保留了很多商業銀行的功能。

    眾所周知,中央銀行主要是為了國家的金融穩定而存在,商業銀行則是為了獲取自身利益而存在。

    因此,通常來說明聯儲作為中央銀行的時候,本身可以不考慮盈利。然而,高務實對它的要求又決定了它需要靠盈利來獲取「統治階級」的青睞,於是商業銀行的盈利手段——至少部分盈利手段還是一定要保留著。

    如此,便造就了明聯儲這樣一個強大的怪胎。

    既然已經是怪胎級別了,那就一定不能放任自流,一定要有控制和監督的手段,於是兩項配套制度因此誕生。

    第一套制度非常簡單:在明聯儲成立之初,便以詔書、閣令、部文三級行政指令明文規定:明聯儲以其召集人、主要創始人高務實為終生總裁,並根據明聯儲內部投票結果,享有京華銀行、皇室內帑、絕大多數勛貴、大多數將門、部分實學官員所持原始股本的日常事務投票權。

    換句話說,高務實除了京華銀行的1000萬兩原始股投票權,還享受包括皇帝內帑的500萬兩等一系列原始股本的投票權,且權力期限是終其一生。這就意味著只要高務實沒死,明聯儲的日常事務就是他說了算。

    第二套制度相對複雜一點:明聯儲雖是股份制,但其董事會不設董事長(因為官不能比皇帝大),而董事會本身的權力實際上又被高務實這個「終生總裁」給代表了,因此高務實在董事會的身份是首席董事(按股本算),但董事會平時不召開。

    董事會不召開並不意味著大股東們放棄監管,監管權力被賦予到了監事會。監事會依然按照股本來進行設置,不過持股人可以任命代表自己的監事會成員。


    監事會成員按照50萬兩原始股本為一人(1票)進行設置,原則上來說,全會有效表決票一共高達60票。

    不過,考慮到有些大股東手裡不止50萬兩,而有些小股東又遠遠不到50萬兩,因此又另有規定:大股東可以任命一人「總代持監事會票」,也可以分散代持;小股東則可以抱團取暖,自行商議「聯合代持監事會票」。

    總代持、分散代持以及聯合代持時,「代持監事會票」的原始股本誤差最高不得超過五萬兩原始股。這一條導致總票數可能出現誤差,通常來說,絕大多數時候都應該是會出現超過60票的——比如這一屆監事會最終就出現了63票的總票數。

    監事會成員三年一任,可以無限期連任(只要股東願意任命就行),除犯法(國法)、違規(內部規定)、去世、重病、丁憂或引咎辭職等特殊情況之外,原則上不在任期內進行臨時調整。

    監事會成員(1票或代持1票以上)可以監督明聯儲一切日常工作,也可以隨時要求明聯儲出示其指定賬目供其查賬,但考慮到不能因此嚴重影響明聯儲日常工作,故同一類、同一事查賬有一個月「冷卻期」。

    這一個補充條款又說明了另一項制度:監事會成員不得干涉明聯儲的日常工作,當然更不得交叉任職。

    除了查賬,監事會的日常權力與後世正規公司的監事會基本一致,其主要職權的標準表述是:監督檢查明聯儲的財務會計活動;監督檢查明聯儲終生總裁和總經理、經理等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是否存在違反大明律令、明聯儲內部章程的行為;要求總經理、經理或其他工作人員糾正其損害明聯儲名譽、利益的行為;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(但只要高務實沒死,這一條就只能算是理論權限);執行明聯儲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。

    由京華「初創」的董事會制度現在已經為大明高層所了解,這一次又加入了監事會制度,某種程度上來說,現代股份公司制度的核心已經差不多都被引入了。從接受程度上來看,算是成果喜人,以至於高務實都在考慮是不是可以找個機會推出《公司法》了——當然,如果真要推出,他多半會給它換個名字,比如改叫《企業法》。

    銀行、股份制、公司法,高務實把這些東西聯繫起來,可不是弄著好玩的。某種程度上來說,他其實是在抄原歷史上荷蘭人的作業——不過是抄的17世紀的作業,提前了幾十年。

    實際上第一家銀行並非出現在荷蘭,在地中海地區仍是歐洲經濟中心的時候,義大利就已經誕生了最初的銀行。

    當時的銀行,主要以保管財產為業務,商人把貨幣存在銀行,還需要向銀行繳納管理費。而且當時的銀行並沒有發展出貸款功能,因此還不能算是現代意義的銀行。

    1609年,阿姆斯特丹銀行在荷蘭成立,這是世界第一家具有現代意義的銀行。阿姆斯特丹銀行利用了大量閒置在荷蘭的資金,一邊吸收荷蘭人民的存款,一邊為商人提供貸款。這是最早的信用業務,也是現代銀行的核心職能。

    隨著荷蘭銀行業的進一步發展,上至國王下至平民,包括其他歐洲國家,都參與到荷蘭銀行業的經營中,荷蘭也因此賺取了大量利潤。

    京華銀行最早是從京華錢莊進化過來的,從「錢莊」進化成「銀行」的主要因素,也正是開始從事貸款業務。

    不過京華銀行雖然有著京華的金字招牌,貸款的對象群體還是有限,基本上來說是針對與京華集團有業務往來的商人進行貸款,很少擴大化,也很難擴大化。

    這次京華銀行掏出大筆銀子入股明聯儲原始股本,某種程度上也是擴大了經營範圍——南方商人敢明里暗裡抵制京華銀行,但肯定不敢也不會抵制明聯儲,這就讓京華銀行實際上完成了一次「換殼上市」。

    荷蘭在17世紀的「作業」不僅僅是銀行業。一方面,荷蘭的銀行業不斷發展,為金融活動積累了大量資本;另一方面,隨著航運時代企業數量的不斷增加,民眾參與商業活動的積極性不斷提高。

    1602年,荷蘭成立了第一家股份制有限公司——東印度公司,這是一家最早由民眾籌資,企業獲取利潤後向民眾發放利息的公司。東印度公司是世界第一家股份制有限公司,創新了現代企業的種類。

    該公司最早採用股份制發展,公司資金源源不斷地從銀行和荷蘭人民手中籌措,荷蘭政府也一度成為了東印度公司的股東。由於資金充沛,又得到政府支持,東印度公司很快成為了荷蘭最大的企業,並在荷蘭對印度的貿易中占有了舉足輕重的地位。

    不過這一次,世界第一個股份制公司就沒荷蘭東印度公司的份了,高務實京華旗下的一些「合資公司」明顯比它早了將近二十年,從京華開始和靖難系勛貴合作開始,京華旗下就出現了一溜兒的「股份制合資公司」,而且股東也是吃利息(分紅)的。

    不過公司法這個東西,就不是荷蘭首創了。有關公司的最早立法可以追溯到1673年法王路易十四頒布的世界上第一部商事法律——《商事條例》。

    到了1807年9月,依舊是法國最先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商典法——《法國商典法》。1892年,德國又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《有限責任公司法》。

    這些商業法對那個時代企業的大發展創造了合適的環境,從法律和社會層面促進了商業的進一步繁榮。高務實覺得,隨著京華的大發展,南方商人抱團與京華抗衡,大明已經可以考慮搞一部專門的法律來使得「生產制度符合生產力的發展」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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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ps:勞動人民的一員預祝大家五一快樂!


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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